近年来,在中国人民银行持续打击无证经营支付业务的高压态势下,银行卡收单市场呈现规范稳健发展势头,但仍有个别机构通过大商户模式或系统对接的方式违规从事收单业务,给守法商户和社会公众带来了较大风险隐患甚至资金损失。
为防范不法机构采取隐蔽手段截留商户资金从事“二次清算”等行为,规范银行卡收单市场秩序,切实保护持卡人、商户和会员单位合法权益,最大程度地降低风险和减少损失,进一步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无证经营支付业务整治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7]217号)及协会自律管理要求,现对社会公众和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会员单位作如下提示:
一、特约商户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颁发《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持证机构)进行合作,持证机构信息可登录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政务公开-行政执法信息-行政审批公示”栏目进行查验。如不能确定合作机构是否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持证机构,同时该机构如存在下述特征,则其成为“二清”机构的风险较大:
(一)结算资金异常。通过财务查看结算资金来源,正常结算资金来源对方户名应为“某银行内部账户”或“某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账户”;如果结算资金来源为个人或者非持证机构的账户,或者账户经常变换,则该机构为“二清”机构的嫌疑较大。
(二)协议签约异常。特约商户收单服务协议应和银行或持证机构直接签署,如在协议签订环节出现该机构声称无须或拒绝签订协议、协议签订对象为非银行或持证机构等异常情况,则该机构为“二清”机构的嫌疑较大。
(三)刷卡测试异常。特约商户可在正式开通交易前,使用自有银行卡进行测试,并核验POS签购单或网上银行交易信息(如商户名称,收单机构名称)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如果交易信息与实际情况明显不一致,则该机构为“二清”机构的嫌疑较大。
(四)费率低。“二清”机构在对外宣传时,往往会以低零费率吸引客户,如使用“免手续费”、“费率封顶”等广告用语。
(五)T+N(N≥2)日结算。“二清”机构为获得资金沉淀的收益,常存在T+N日结算的情况。B2C交易存在担保支付的情况除外。
(六)一机多商户。部分“二清”机构在宣传时,往往会告知客户POS机支持自选商户、POS机可自动变换商户、套积分、养卡等。
(七)高额返现。“二清”机构往往会宣传如将资金存在机构处,每天可以获得高额“理财收益”,或者宣传“笔笔交易有积分”等。
特约商户及个人发现存在“二清”的不法机构,可以通过邮箱(jubao@pcac.org.cn)、网页(网址:jubao.pcac.org.cn)等方式向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中心”进行举报,举报中心将按照规定程序处理和反馈。
二、收单机构应强化商户准入管理,严格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完善风险监测系统规则,加强现场检查和回访,拒绝和防范不法机构以“大商户”或平台对接模式入网,重点关注存在以下特征的商户或外包机构:
(一)商户交易频繁,日/月累计交易金额过大。例如,日/月累计交易额排名前30名以内且与实际经营规模不符的商户。
(二)资金集中转入、分散转出,涉及跨区域交易。
(三)商户资金转入、转出金额与其实际经营规模、经营活动明显不符。
(四)商户拆分交易痕迹明显,例如为规避单笔交易额过大,多笔交易金额都在触发风控的金额附近。
(五)商户代付业务中自行充值金额较大,并进行不合理、和其商业模式不匹配的转出。
(六)商户代付资金快进快出,不留余额;或留下一定比例余额后转出,过渡性质明显。
(七)采取平台对接或“大商户”模式接入,留存商户结算资金,并自行开展商户资金结算,或客户资金先划转至网络平台账户,再由网络平台结算给该平台二级商户。
(八)多家不同商户使用同一银行结算账户。连锁式经营或集团化管理的特约商户需要资金归集的情况除外。
(九)商户或平台为客户开立的账户或提供的电子钱包等具有充值、消费、提现等支付功能。
(十)外包机构或商户的工商注册名称或经营网站中有“支付”、“结算”、“电子钱包”等内容,或经营网站网址中带有“pay”、“zhifu”等内容,但未获得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
(十一)日常查询、调单等涉及投诉金额较大,且无法提供有效订单凭证,多以退款方式处理投诉。
(十二)外包机构或商户被媒体报道存在“二清”等违法违规类行为。
收单机构发现符合以上一项或多项特征的商户或外包服务机构,应采取人工排查、现场检查等手段进一步核实,对于确认存在“二清”行为的商户或者外包服务机构,可登录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支付清算综合服务平台——“银行卡收单外包机构登记及风险信息共享系统”,录入涉事机构和相关人员信息,实现行业内风险信息共享。